

《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(草案)》已在省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。条例草案严格规范了教学内容和课程管理,并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。
根据《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(草案)》,学校和教师应提高课堂教学质量,规范作息时间,不得挤占科技、体育、文艺和综合实践活动课时,确保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和艺术培训的时间;非本地户籍适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适龄儿童、少年达到一定年龄时,向居住地的县(市、区)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读申请,经批准就读的,到指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,接受义务教育。
目前,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,其经费由公共财政予以全额保障。是为了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,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,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,调动教师从事义务教育的积极性。在利益的驱动下,有些在职教师把一定精力用于从事第二职业,开办各类收费培训班或补习班,以至于对正常教学活动不够尽责。对此,《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(草案)》明确规定,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。